《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》(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3号)将于2026年6月1日起施行。
关于规范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告诫函
各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:
为规范网络餐饮经营行为,强化食品安全监管,保障群众饮食安全与权益,防范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《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》等法规规章,特提醒告诫如下:
一、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实体门店,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等经营资质,并按照经营资质证书载明的主体业态、经营项目等从事经营活动,且实际经营地址应当与经营资质证书载明的经营场所保持一致。严禁无店经营、一证多用、一址多证、套证假证、异地经营、超范围经营。
二、应当在网店显著位置公示完整、真实的营业执照、食品经营许可证、门店实景及实际经营地址,网店名称与实体店招牌相符。严禁不公示、公示不全或虚假公示。
三、依法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,配备食品安全总监、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,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。
四、做好后厨清洁与设备维护,完善食品加工场所“三防”设施。
五、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。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供货商,做好食品原料进货查验记录,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及原料。
六、严控食品加工制作。不得在加工操作区外加工制作食品、不得委托其他食品经营者代加工。加工前检查原料的感官性状,加工中生、熟食品及其用具分开存放和使用。
七、落实从业人员健康管理、晨检制度。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,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操作人员规范着装,佩戴口罩,操作前洗手、消毒。
八、强化配送管控。使用合规食品包装材料,落实保温、冷藏措施,严防餐品在配送环节受到污染。
九、倡导文明经营,严禁加工销售江鲜、野生动物及制品。响应“厉行节约”,提供小份菜、半份菜选项。无堂食的,需标注“无堂食”标识。鼓励推行“互联网+明厨亮灶”,主动接受监督。
对拒不整改、整改不到位及触碰食品安全红线的,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长安分局将依法采取责令停业、处罚、下架、吊销许可证等措施,涉嫌犯罪的,移送公安机关。
自本告诫函发布之日起,各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要立即对照上述要求,认真开展自查自纠,切实规范经营行为。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和执法办案力度。对未按规定落实相关要求、存在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,将依法从严查处;对涉嫌犯罪的,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。
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长安分局
食品安全是底线
诚信经营是生命线
*消息来源于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长安分局
■ 编辑/陈瑶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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